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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
(1992年4月9日高检发研字〔1992〕4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88条、第8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
时间:2009-06-08 15:57: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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