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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 940412

实施日期 1994.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及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计委、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是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媒体音像制品。它的出现,对于我国音像制品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我国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生产线发展过猛,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为遏制其盲目发展,国家计委曾于1992年发出通知,要求严格限制扩大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生产能力。文件下发后,情况稍有好转。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有禁不止,继续自行以各种名义批建激光唱盘生产线。目前,我国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生产能力远远超过国内市场需求。这些激光唱盘复制厂除个别经正式批准外,绝大多数为各地违反有关规定,自行批准建立的。这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不仅造成资财的浪费,而且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出版者、消费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业的管理,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无论何种性质、何种隶属关系、何种名称的单位复制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均需由新闻出版署按照设立音像复录单位的程序审批和归口管理,其中外商投资项目,其合同章程需报外经贸部审批。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一律不得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

  二、当前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生产线和扩大现有生产能力的改造项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委、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辖区内已经设立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其复制加工的品种、数量、产品去向及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并于1994年5月底以前,将审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查意见同时上报外经贸部。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后,分期分批办理音像复录单位审批手续。对条件不具备或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改正;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

  三、各海关要加强对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模版进口及其成品批量出口的查验。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为出口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而进口的料件,海关凭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予以登记备案。对加工的成品,海关要加强管理、核销,确保成品全部出口。加工的成品需转内销的,企业应持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证件,经海关审核并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后方准内销。海关发现有未持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证明,出口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进口其模版的,均予退运。对不如实向海关申报,或逃避海关监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的日常管理,对其复制加工的节目内容和节目来源要认真审查,对复制加工的品种、数量、去向及时掌握。发现盗版或违法翻录行为,应会同当地版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予以纠正或依法查处。

  五、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进入市场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除国家批准的正式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和经批准引进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外,一律视为非法出版物,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时间:2009-06-09 16:13: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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