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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发布《进口照相机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商公字[1995]第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工业厅(局): 进口照相机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照相机市场的管理,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维护进口照相机的正常流通,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和非正常进口照相机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照相机(含进口照相机镜头,下同)是指: 第三条 凡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口照相机,实行市场准销审核和机身号码备案(简称准销和备案,下同)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械工业部负责进口照相机进入国内市场的准销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申办进口照相机准销和备案的单位,应当出具以下原始资料:
第六条 申办进口照相机准销和备案的时间: 第七条 机械工业部对已准销和备案的进口照相机,如数将准销标贴发放给申办单位;同时在五日内将备案软盘附本35份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申办单位应当在进口照相机销售之前,将准销标贴粘贴在每台进口照相机的明显部位。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机械工业部的备案材料及准销标贴,对进口照相机实施管理。 第十条 机械工业部对申办单位手续不全的,不予备案;对有走私贩私嫌疑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备案和未粘贴准销标贴的进口照相机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备案和未粘贴准销标贴的进口照相机。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具体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伪造、买卖准销标贴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 对为经销未经备案和未粘贴准销标贴的进口照相机提供手续、证明、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经销未经备案和未粘贴准销标贴的进口照相机的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鉴定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十月一日起生效。实施细则另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机械工业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年08月08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6-09 16:20: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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