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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
银发[1995]21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打击黄金倒买倒卖和走私违法活动,维护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领取《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二、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四、各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对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的,应在3个月内向其颁发《许可证》。
五、各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应对已批准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按本通知第二、三条的规定及经营情况,进行清理。 六、国内免税品商店申请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报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领取《许可证》后,始得经营。要严格限制销售对象,凭有效外国护照、回乡证和境外员工居住证收外汇销售。免税商店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合资、合作、出租场地、收取管理费等形式)由外商经营。 七、保税区内的金银管理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由各职能部门管理。保税区内加工、生产的金银饰品原则上应出口,不能销往非保税区(包括零售和批发)。如遇特殊情况需将金银饰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应视同进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八、金银饰品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理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批准。此项业务只限于民间旧金银饰品的维修、改制、掉换,不得接受砂金、矿金、工业用金和“三废”回收金以及来路不明的黄金。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倒卖和走私黄金处理。 九、国家对金银饰品零售单位定点管理、各金银饰品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试销、代销、传销、直销、出租柜台等形式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未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金银饰品零售单位不得与其他企业联营,从事金银饰品零售业务,也不得设立经营金银饰品零业务的机构。
十、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不得采用租赁经营方式。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饰品零售业务。 十一、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的单位,对所出售的每件饰品,都要开具税务机关统一颁发的商业零售发票,并必须按规定每天向当地人民银行、税务机关报送《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连续三个月不报送《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视为不能正常营业,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有权取消其经营金银饰品的资格,收回《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销售的金银饰品,必须盖有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量印记,配有标签牌,注明生产厂家、重量和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的称为足金,打千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0的称为足金,打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gold990或g990)含金量百分数小于99的称为k金,打k金数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k金饰品含金量每k为4.15%)。 十三、金银饰品批发、零售业必须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进货时查验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供货单位开具的供贷单,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检查。对不源不明的金银作品,有关部门可以比照缉私罚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金银饰品批发、零售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携带金银饰品(含k金及k金镶嵌饰品),航空、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凭《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有关部门照缉私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举办国际性的金银饰品展览会,须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批准,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如需购展品,须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照章纳税。 十六、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典当行的死当、弃当金银、镶嵌饰品,拍卖公司拍卖的金银、镶嵌饰品,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缉私、罚没的黄金、白银,应全部交售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用于拍卖。 十七、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消费税认定登记,或收回《许可证》,并在2年内不得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二)强行收购或贬值收购;(三)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实物;(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管理和税务管理等部门,应本着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加强对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企业的指导,同时,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
时间:2009-06-09 16:25:1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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