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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发布《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文  号:新出发[1996]131号

发布日期:1996-3-11

执行日期:1996-3-11

失效日期:2004-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现发布《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出版发行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举办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各类图书(含书籍、画册、挂历、年历、年画、台历等)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以下通称"展销活动")。

  港台版图书和进口图书的展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图书展销活动分为全国性展销活动和地方性展销活动,分别冠以"××××年全国图书××会"和"××××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会"字样。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每一年可以举办一次;地方性的图书展销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一年可以举办一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

  具有图书总发行权的出版、发行单位,省级出版、发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本省的地方性图书展销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地方性图书展销活动,原则上限于主办省的出版、发行单位参加,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可适当邀请邻省的国有书店参加。

  第六条 举办图书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六个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地方性的图书展销活动,须经主办单位的主管机关同意,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七条 申请举办图书展销活动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展销活动方案;

  (三)主管机关意见;

  (四)参展单位名单;

  (五)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六)相关的管理措施;

  (七)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举办图书展销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展销的图书不得有违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三)严格遵守出版发行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批发折扣,严禁收授回扣或赠送钱物和以任何名义搞公费旅游等活动,禁止场外交易。

  (四)实事求是地宣传和评介展销的图书。

  (五)讲信誉,守合同,收费合理,热忱服务。

  第九条 举办图书展销活动,原则上不评选优秀畅销书,因特殊需要而进行评选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评选出的优秀畅销书,不得冠以"全国"或"中国"字样。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举办或参加展销活动的资格、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5月28日发布的《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时间:2009-06-10 08:25:0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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