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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
(晋发[2004]15号 2004年5月2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如下决定。 1、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放胆放手,放开放活,采取大动作、大措施,推动大发展、大提高。 2、解决突出问题,加快发展步伐。当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在认识、资金、人才、环境四个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创新体制,完善政策,用改革的举措和务实的作风,把全社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3、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有机结合、统筹推进,按照"政治平等、法律保障,政策公平、放宽准入,突出重点、大力扶持,放手发展、提高素质"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迅速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4、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目标。在发展质量上,依靠科技进步,努力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由数量型向效益型的转变。在发展速度上,以200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650亿元为基数,到2020年,实现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比2000年翻三番。通过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逐步缩小我省与东部发达省份的差距,使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在中西部地区处于先进水平,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翻两番目标的提前实现。
5、放宽投资领域。坚持"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无明令禁止的领域,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
6、放宽注册登记限制。允许新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 7、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尽快废除或修订在项目立项、进出口、投融资、税收、用地、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公平待遇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都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
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善金融服务,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服务项目,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努力增加贷款规模。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重,2004年要达到40%以上,并力争逐年提高。 9、完善担保体系。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省、市和有条件的县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担保资金,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扶持。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10、有效调动民间资本。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我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努力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方面创造良好条件。
11、实行平等的用地待遇。非公有制企业新上或扩建生产性重大项目,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12、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确保落实到位。
1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省级结构调整支持资金和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要逐年提高。
14、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旅游、轻纺、特色手工艺品和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吸纳当地劳动力100人以上且吸纳人数连续3年保持10%以上增长幅度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安置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执行。
15、扶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科技项目计划、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由省中小企业局与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落实。 16、扶持发展资源深加工企业。各级政府都要在调产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资源型非公有制企业延伸产业链,发展高中档铸造、铝材、镁合金、镁加工等资源深加工制品。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安排的调产资金要有不低于50%的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型煤、配煤、水煤浆和其他煤炭加工转化项目。
17、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以及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
18、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充分利用我省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和能源原材料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进招商方式,推进委托招商,努力实现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跨越、大发展。结合我省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以延伸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引资重点,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力争使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力量和新的增长点。
19、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骨干企业。加大扶优扶强力度,支持优势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力争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从2004年起,每年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等指标,确定全省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百强非公有制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措施,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对百强非公有制企业,由省政府颁发牌匾,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技术含量高、经济运行质量好的非公有制大型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国有重点企业集团的同等待遇。对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省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集团,各级政府要加强运行监测,在电、水、地、煤、运等方面优先安排。
20、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支持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支持公司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支持具有一定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大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广泛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和ISO14000环境认证。 21、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鼓励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发明专利的,省、市两级知识产权部门给予一定支持;已经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省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直接参加省级科技评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省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设区的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22、推进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传统产业新型化和新兴产业规模化。按照节水节能、减污降耗、安全高效的要求,加大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力度。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机电、轻工、医药、建材、特色农业等接替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能源基金部分,要提高对接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支持比重。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优化布局和集中布局,大力培育产业集群,努力形成区域特色产业。
23、鼓励社会优秀人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离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3年内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留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转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24、搞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服务。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人才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咨询、落户、档案、职称评审和就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省际、国际交流,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省、市两级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认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同级财政可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
25、给非公有制企业人才以平等待遇。推行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在户籍管理中,出台相应的便民利民措施,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在全省自由流动。
26、千方百计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手续。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并强化其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 27、优化法制环境。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级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以富民为本,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资金等强制措施。国土、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机关,要依法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反担保登记,以促进担保业务规范开展。司法机关要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依法审理、裁决、调解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纠纷。
28、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齐抓共促的局面。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9、强化引导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非公有制企业要严格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信用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平等协商的劳动合同制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抓紧建立和完善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等在内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体系。要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0、认真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对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有关问题,制定实施细则,送省中小企业局备案。各市、县委、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本决定的落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决定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
时间:2009-06-11 10:51: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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