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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
山西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扶贫开发领导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为扩大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融资规模,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整合扶贫资源,更有效地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山西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贴息,是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后,由省财政扶贫资金补贴企业的据实金额贴息资金。
第二章 贷款贴息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贷款贴息的范围是35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17个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贫困县内,以农产品、畜产品、林产品及其他经济作物为原料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和营销大户;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建分厂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使用农行、工商行、中行、建行、农村信用社及有关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均可享受扶贫贴息。使用农行扶贫信贷资金的可以享受再贴息。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和我省贫困地区的实际,对下列情况优先给予贷款贴息: 1、企业与贫困农户采取股份合作、公司+农户、龙头带基地等各种形式,建立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能带动较多农户(至少在100户以上)共同发展的; 2、企业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新开发和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高或属绿色食品,能带动贫困农户增加收入、扶贫效益显著的; 3、营销企业采取"订单农业"的方式,购销贫困农户生产的农副产品,购销批量大,促进贫困户稳定增收,带动当地形成脱贫支柱产业的。 第六条 贷款贴息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及企业: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及扶贫有关政策的项目; 2、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3、已上市的企业; 4、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
第三章 贷款贴息的期限和标准 第七条 贴息资金补贴的贷款额度以50万元为下限,1000万元为上限,超出1000万元的贷款部分不再予以贴息。贴息以当年贷款合同利息为标准实行比例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八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贴息。
第四章 贷款贴息的申报及报帐程序 第九条 贷款贴息的申报办法。企业和营销大户根据实际贷款金额及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借据,向县扶贫办提出贴息申请,县扶贫办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地)扶贫办、财政局,市(地)扶贫办和财政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附带企业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复印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对重点项目要进行考察。经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汇总后下达贴息预算指标。 第十条 贷款贴息报帐程序。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贷款贴息预算指标,通知贷款企业和营销大户持有关贷款结息凭证,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贴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和营销大户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者,将追回贴息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及营销大户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扶贫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扩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贴息的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贷款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时间:2009-06-11 11:00: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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