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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 地发〔1995〕42号 1995年2月15日)

广西地矿局:
  你局《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请示》(桂地发[1995]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或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其矿产资源补偿费都应当实行免、减优惠。
  国家鼓励最大限度地回收、节约、合理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充分发挥资源效益,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因此,对于从符合矿山设计确定的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或者直接利用废石(矸石)或尾矿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其中对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减免范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免、减申请和审批。
  冶金工业产生的炉渣,属工业固体废物,对其利用应属“三废”处理,不应对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5年02月15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6-11 15:31: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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