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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
(国办发〔19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决不允许把我国作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倾倒、堆放有害废物的场所。
二、切实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对废物进口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三、对境外非法向我国转移废物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国际的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向出口国和地区严正交涉,制止此种行为,并要求其立即退运。 四、对非法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海关、环保、工商、外经贸、商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加惩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对违法批准、放行废物进口的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对以进口废物为名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六、立即对已从事进口或经营、使用进口废物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已非法进口、经营、使用禁止进口废物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已进口、经营、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的单位,限今年年底前向国家环保局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批准手续的,海关对其进口废物不予放行,外经贸部门取消其进口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由国家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立即组织联合调查组,坚决查处非法进口废物事件,依法惩处违法者。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
八、国家环保局要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抓紧制定并公布执行进口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07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6-11 15:37:2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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