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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发布《关于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文      号:新出发[1995]584号

发布日期:1995年05月23日

生效日期:1995年0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署各直属单位、中央级出版社:
  现将《关于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按照本规定,对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予以落实。各地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暂行规定

  随着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近年来一些出版社建立了书刊发行机构,从事批发、销售活动。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版社自办发行工作健康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社建立的承担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必须是全民所有制性质,只能从事本版图书的发行业务,不得承担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改变。

  二、鼓励和提倡出版社联合建立门市部发行本版图书,突出专业特色,加强零售和邮购工作。

  三、出版社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单位,不得承办图书总发行业务,不得无偿占用国有企业的资金、设备,工作人员不得混岗,业务活动不得混合进行。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处罚。

  五、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本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认真检查,予以落实。各地可参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

时间:2009-06-11 17:12: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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