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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失效] |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文 号:[1995]外经贸管发第220号 发布日期:1995-4-30 执行日期:1995-6-30 失效日期:2001-11-16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年6月30日起取消367个税目的进口管理,其中: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原油,木材,ABS树脂,胶合板,木浆,化纤布,化纤单体,香烟过滤嘴,断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烟草及制品,橡胶(合成胶),超过4000大卡的空调器和超过5000瓦的压缩机,全自动洗衣机,大于1000cc的车用点燃往复式汽车发动机,农药,其它家用冷藏箱,植物油,酒。 二、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 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学纤维。 三、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粮食,复印机,碳酸饮料;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农药,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驾驶室)和驱动桥,化工品。 四、取消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有:部分机电商品。 具体税目见附件。 附: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附: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税目 1995年6月30日取消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税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
时间:2009-06-12 15:21: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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