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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晋劳社厅[2005]26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加大劳动保障工作力度,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县域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大力推进劳务输出,全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1、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意见》要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合理引导、公平对待、加强管理与服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富余劳动力、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转移全省富余劳动力的格局,统筹城乡就业,实现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以缩短就业的适应期,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同时要强化就业服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省、市、县(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层层理顺就业服务机构,整合就业服务资源,省、市、县(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人员经费要争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鼓励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开设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帮助落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要在国家的政策框架下,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提供更广泛的优惠,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就业,促进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4、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投资创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允许其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指导城镇新生劳动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根据自己的就业愿望,有选择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认真开展技能培训援助行动,多渠道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设立培训咨询、报名服务热线,有组织地指导、监督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使其真正掌握一技之长,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同时要做好培训与就业的衔接工作。 5、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技术工人,可以通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获得技师、高级技师在内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三晋技术能手等有关荣誉称号和其他行政奖励的评选。 6、强化跟踪服务,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驻外省劳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加强对我省劳务输出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与此同时,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省与省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重点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依法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会同工商、公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 7、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重点加强非国有企业,包括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相关政策,加大将非公有制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工作力度,努力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城镇从业人员。 8、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7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参保工作。要综合考虑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状况、缴费能力和从业人数等因素,按照"先大后小、统筹兼顾、逐步纳入、有序动作"的思路,采取更为灵活有效的措施,把规模大、效益好、人员多的企业率先纳入,对那些规模小、人员少、积极要求参保的企业也要及时吸纳进来。继续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积极推行"中介机构组织、经办机构组织、银行网点托缴"和设立个人参保窗口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零障碍。要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从农民工务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出发,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把在本省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9、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将我省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要进一步加大基金征缴力度,通过规范缴费基数,完善个人缴费记录,加强稽核等措施,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要加大清欠力度,要制订清欠计划,在完成历年清欠的基础上,避免产生新的欠费。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把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就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成为积极就业政策和市场导向就业有机组成部分。要安排更多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切实用好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提高使用效益,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各种有效形式和办法,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返劳动力市场,减少失业存量。 10、继续以推进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全力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此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措施,推动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工伤人员保障的政策研究。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和国家关于改制、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并指导统筹地区做好改制、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安置和保障工作。 11、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全省乡镇企业社会保险现场会精神,积极抓好乡镇企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实现"全面启动、全员参保"的目标;制定、完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确保各项政策法规的整齐配套;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加大行政推进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舆论宣传。要改进作风、改善服务、以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吸收农民参保。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妥善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 1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依法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13、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劳动定额基础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依法按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有企业不能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抵付工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每年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途径,制订工资增长计划,不断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使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14、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指导、推动企业人力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园区内企业要认真执行《山西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标准(试行)》(晋劳社劳资[2005]119号),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我省工业园区健康发展,使其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此外,非公有制企业要依照《山西省女职工保护条例》,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禁止使用童工。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职工安置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
时间:2009-06-12 18:39: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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