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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
(高检发政字[199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二十次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指导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第四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第五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七条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的统一实施,实现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和提高检察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 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考试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实施办法,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报考及有关考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报考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按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发放准考证。 第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二条 笔试的命题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负责。 第十三条 考核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均属检察工作绝密材料。
第十四条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同意,不得翻印、出版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参加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核的人选。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若发现有泄漏考题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扩散;若发现因作弊、违纪,或其他原因导致原考试成绩不能使用的情况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七条 命题人员、考务人员、评卷人员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人员,有泄密、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经费列入检察机关业务经费范围,专款专用。各级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的报考费,应全部用于考试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最高人民检察院。 |
时间:2009-06-13 16:37: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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