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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办人民币存款公证的通知 |
(1996年1月5日 (96)司公字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一、公证处可以应公民的请求办理赴国外所需的人民币存款公证。
二、当事人申办上述公证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和金融机构的证明;当事人难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公证处可直接调查取证。 三、有金融机构证明并经查证属实的,公证处可采用证明印鉴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直接调查的或当事人在多家金融机构有存款的,应按所附格式出具实体公证书。 四、公证处办理个人存款公证应当注意保密。在存款到期之前,公证档案应作为密卷保管。
五、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收入情况比较复杂,原则上仍不办理个人收入公证。但我国公民为在国外申请税务减免或社会福利补贴或奖(助)学金的,公证处可办理其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国内的收入公证。其他人员请求办理收入公证的,可为其出具人民币存款公证。
六、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有关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公民申办在国内使用的人民币存款公证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公 证 书
公 证 书
附件二: 公 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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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14 09:41: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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