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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失效] |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6-20 执行日期:1996-6-20 失效日期:2002-12-1 为了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6年7月1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0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①根据这一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收支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收支的外汇专用帐户。 注①已于1997年10月15日废止,现执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的外汇最高金额。 三、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 |
时间:2009-06-14 18:19: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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