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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 |
(1996年1月22日 财会协字〔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一、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以下简称成员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的、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达成协议成为其成员所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 二、被批准成为成员所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需是改制完成以后会计师事务所。
三、申请成为成员所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四、一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成为一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不能同时成为两家以上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退出已加入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后,可以重新申请成为其他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 五、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地区发展成员所以后,其所在地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六、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成员所的协议,应事先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批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选择成员所对象时,应事先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七、在发展成员所的过程中,对尚不具备成员所条件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允许先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所,或采取联营所的方式进行合作。 八、在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的初期五年内,可以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成员所内拥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投资比例。取得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境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成员所的合伙人。
九、同一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多个成员所,在中国境内属于各自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建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积极努力办好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发展其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所。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
时间:2009-06-16 10:47: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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