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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商品招标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1999年4月16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1999]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外经贸委(厅、局): 一、参加出口招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是依法成立、守法经营、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企业。 二、参加出口招标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资司)核定了出口规模或最高投标量的企业。 三、申请参出口招标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外经贸委(厅、局)外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各省经外经贸委(厅、局)统一将初审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相关商品出口招标办公室。 四、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按照出口招标委员会的有关投标企业资格要求,对申请企业资格认真审核,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招标的资格初审工作。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9年04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04月16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6-17 09:24:2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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