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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补充规定 |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代替) (〔1995〕外经贸政发第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一、有关外贸企业和纺织生产企业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商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 二、为便于统筹管理,外贸企业与外商签定的来料加工合同的执行期限应掌握在一年以内。
三、代理纺织生产企业与外商签约的外贸公司应积极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并监督和配合生产企业共同执行合同。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年08月12日 实施日期:1995年08月12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6-17 09:36: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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