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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补充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代替)

(〔1995〕外经贸政发第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去年,为缓解国内纺织企业的原料紧缺问题,我部制订并颁布了《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暂行办法》([1994]外经贸政发第3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根据该《暂行办法》批准了一批两纱两布来料加工项目。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部所批准的加工合同的执行期到1995年6月30日止。鉴于目前国内纺织原料紧缺的困难仍未缓解,为了继续维持国内企业的正常生产和扩大出口创汇,经研究,特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有关外贸企业和纺织生产企业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商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

  二、为便于统筹管理,外贸企业与外商签定的来料加工合同的执行期限应掌握在一年以内。

  三、代理纺织生产企业与外商签约的外贸公司应积极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并监督和配合生产企业共同执行合同。
  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暂行办法》和该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加强对当地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管理,并每半年将合同的执行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外经贸部(发展司、贸管司)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年08月12日 

实施日期:1995年08月12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6-17 09:36:1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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