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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
时间:2009-06-17 11:06: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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