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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定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时间:2009-06-17 11:13: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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