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税法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
(1996年10月9日 国税发[199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二、办理退税的程序、手续为: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
时间:2009-06-17 11:22:46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