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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部关于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部

文  号:国经贸运[1996]493号

发布日期:1996-7-22

执行日期:1996-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公安厅(局)、交通厅(局):

  集装箱甩挂运输是一种先进的运输组织形式,具有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节约投资,减少车流量等优点。近年来,世界各国已普遍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

  "八五"期间,我国港口国际集装箱吞吐量以年均30%的速度递增,其集疏运80%以上是依靠公路运输完成的。"九五"期间,我国进出口贸易仍将持续快速增长,集装箱运输任务越来越繁重,积极推广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势在必行。为进一步促进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有条件的公路运输企业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挑选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投入甩挂运输,选派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司机驾驶车辆,保证安全行驶。

  二、开展集装箱甩挂运输的企业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甩挂车辆的日常例检、定期维护和车辆行驶凭证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甩挂运输的管理规程。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全挂车和不与牵引车固定使用的半挂车,无论是否从事集装箱运输,都应该发挂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异地拖挂时,驾驶员除应携带牵引车行驶证外,还需随身携带挂车行驶凭证,以备查验。甩挂车辆不能按时返回原籍车管所年检年审时,暂住地车管所可根据原籍车管所的委托办理异地检验。

  四、各地经贸委、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运输企业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中的问题,做好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时间:2009-06-18 09:37: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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