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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失效) |
(工商广字[1998]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邮寄印刷品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二、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的,如果企业复函不需要,应当立即停止邮寄。 三、印刷品广告邮寄给消费者个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个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邮寄。 四、印刷品广告内容涉及烟草、酒类内容的,邮寄对象不得涉及未成年人。
五、违反本通知第一项内容的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处罚;违反本通知第四项内容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请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广告经营单位。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
时间:2009-07-01 09:10: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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