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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1998]外经贸管配函字第201号

发布日期:1998-5-28

执行日期:1998-5-28

失效日期:20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局,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外经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鼓励和推动企业抓紧时机快成交、多出口,根据外经贸部《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发第614号),现将1998年可直接经营抽纱制品的出口企业资格条件在原来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1998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1998〕外经贸管配函字第43号)中有关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列入1998年直接经营抽纱制品的出口企业名单:(一)按海关统计,1997年抽纱制品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二)按海关统计,1998年1月到目前为止抽纱制品出口已达5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

  二、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本地区出口企业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包括海关出口实绩等)于1998年6月10日前报我部(贸管司),以便我部尽快批复1998年第二批经营抽纱制品的出口企业。

时间:2009-07-01 15:02: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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