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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通知 |
1999年6月14日 法发【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将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证合同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同法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民事行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各种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学习、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合同法。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合同法的学习,把学习合同法作为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合同法实施前对全体民事、经济审判人员轮训一遍。在培训中,要逐章、逐条、逐款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适用范围,深刻理解各条款的含义,学深学透,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三、对合同法实施以后的合同行为,应一律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合同行为,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四、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把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材料,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合同法的实施与审判方式改革结合起来,依法公开审判,通过审判活动,以案讲法,并注意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合同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合同意识,自觉遵守合同法。 |
时间:2009-07-03 09:45: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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