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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印发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
1993年10月30日 晋政发[1993]10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预备役师,各县人武部: 为加强人武部正规化建设,根据北京军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照遵执行。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军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人武部)应加强正规化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适应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其标准是: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基本设施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军政素质良好,圆满完成任务。 第三条 人武部正规化建设应在上级军事机关的指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划。与本地各项工作协调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好落实,防止形式主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武部正规化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每年有计划安排,有检查落实,有总结评比。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区)人武部、参训的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乡(镇)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武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人武部职责 (一)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 (二)负责民、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三)组织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和参加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四)负责民兵、预备人员登记、统计工作。 (五)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六)负责征兵工作。 (七)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 (八)负责专职人员武装干部的管理。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军属、烈属的优抚工作。 (十)战时负责兵员动员和组织民兵做好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项任务。 (十一)完成上级军事机关和本地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部长职责 (一)负责人武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军事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负责组织部属完成备战、训练、执勤等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经费、物资和营房管理,抓好以劳养武工作。 (四)负责机关的业务建设,提高全体人员的军事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负责机关、训练基地和装备仓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完成上级军事机关和本地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部长不在时履行部长职责。 第八条 政治委员职责 (一)负责人武部的全面工作,并对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三)负责党委(支部)的自身建设和青年团的建设。 (四)负责人武部干部和专职武装干部的人事和组织建设工作。 (五)负责纪检和计划生育工作。 (六)负责基层武装部和民兵组织的政治建设。 (七)负责完成上级军事机关和本地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政治委员不在时履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习制度 (一)政治学习每周半天。 (二)军事理论学习和训练,按年度训练计划实施。 (三)业务学习,每月不少于一天。 第十条 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每月一次。 (二)机关支部大会每半年一次。 (三)支委会每月一次。 (四)部办公会每月一次。 (五)科(室)务会每半月一次。 (六)全体人员会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人武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本地党委、政府报告。 (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对上级要求报告的事项要按规定时限上报。 (四)对下级请示事项应及时答复。 请示报告和批示、答复事项应登记存档。 第十二条 军容管理制度 (一)着装。人武部干部上班、参加集训、集合、因公外出或带领民兵训练、执行任务,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带专业符号。着制式服装时,只准佩戴国家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和纪念章,不准佩戴其他徽章或饰装物。着便装应庄重、大方、整洁。 (二)仪容。男同志不得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蓄发露于帽墙下不得超过1.5厘米;女同志发辩不得过肩。 (三)举止。人武部干部应举止端正,精神振作。着制式服装时,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准搭肩挽臂等。 第十三条 请假销假制度 (一)干部、职工外出,必须按批准权限请假,及时销假,并进行登记。 (二)请假一日以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一日的,科以下干部由部领导批准。部领导请假须经当地政府和军分区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保密制度 (一)严格管理文印室、资料室和档案室,秘密载体须专人保管。 (二)完善登记、批阅、签字、归档和销毁等制度,科每季进行一次保密检查,部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密检查。 (三)发生失密泄密问题应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证件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 人武部干部、职工工作证由省军区统一印制,军分区负责办理,严禁复制、伪造和涂改。 (二)个人证件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填发机关。 (三)各种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登记。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一) 经费开支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动用或变相挪用。 (三) 严格控制个人借款,因特殊情况借款,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 定期检查经费开支情况,实行民主理财,帐目公开。 第十七条 物资管理制度 (一)各类公用物资实行统一管理。 (二)各种物资要建帐立卡,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分类存放。 (三)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物资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卫生管理制度 (一)室内卫生每日清扫一次,环境卫生每周清扫一次,遇有雨雪或其他特殊情况应随时清扫。单身宿舍保持清洁、整齐。食堂符合卫生规范。 (二)建立卫生区域管理责任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 (三)每半年对所属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制度 (一)人武部应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安全工作,部每月检查一次,科(室)每半月检查一次,民兵装备仓库和训练基地每周检查一次。 (二)加强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重点抓武器弹药和车辆的管理与控制,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四)发生事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报告。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人武部机关应有单独办公地点,营门悬挂冠以县(市、区)名称的"人民武装部"制式门牌。 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库房等门上均挂有相应标牌,其式样、字体、悬挂位置由省军区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办公室设置要相对统一。墙壁除挂有本级职责和本地行政区划图外不得悬挂其他物品或设置专栏。室内适当位置可挂放记事板。 第二十二条 值班室放置电话、值班日记,挂值班轮流表、值班员职责、保密守则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室布置朴素典雅,可悬挂奖状、锦旗和壁画等。 第二十四条 作战室设置简易沙盘或活动图板,配备战备作业包。设专门资料柜,存放各类预案及其他业务资料。 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室配置统一的资料柜,存放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武器设备管理等文史档案资料,并分类归档。 第二十六条 汽车库配备消防器材,库内悬挂司机职责、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标准,车辆进出场检查及回场后保养项目。 第二十七条 杂品库的物品要造册登记,分类存放,做到架子化、标签化。 第二十八条 食堂应设主食库、副食库、操作间和餐厅,条件不具备的也可综合设置。 第二十九条 民兵训练基地的设施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完善配套,充分发挥军事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民兵训练基地应设置宿舍、食堂、教室、教研室、训练场、射击场、武器室、器材库、文体活动室、阅览室、国防教育室、会议室等,无条件单设的也可合用。 训练基地大门口悬挂冠以县(市、区)名称的民兵训练基地制式门牌。办公室、教室、库房、宿舍等均挂统一标牌。 第三十一条 训练场要具备队列、射击、投弹、爆破、战术、军体和专业技术分队等训练条件,有关设置要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 射击场要具备轻武器、四O箭筒、82迫击炮实弹射击条件。轻武器射击场应建有靶挡、靶壕、射击地线和适量的靶位、靶台,配备相应的报靶器材。82迫击炮射击场应选择相应地形,设置简易靶场,构筑射击炮位和靶位。 第三十三条 武器室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存放轻武器的铁柜。实行"三铁一器"、"双锁联管",指定专人管理,并建有出入库登记薄。 第三十四条 民兵装备仓库的技术区与生活区隔开,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并建有值勤岗楼。库内道路和排水系统畅通 技术区门外应设"入库须知"和"仓库纪律"牌,技术区内设"严禁烟火"警语牌。 第三十五条 避雷、报警、照明,气象和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山西省军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9-07-07 10:22: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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