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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镇基本医保政策7月1日起调整
 

  本报讯  记者王舒琪报道:昨日,记者自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全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予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新调整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相关政策,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新调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相关政策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大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这些新制度带来的更多实惠。

  为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民心工程顺利、有效实施,减轻参保人负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范围内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据了解,新调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中,我市建立了门诊医疗统筹基金。7月1日起,凡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底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基金支付额度为成年人每人60元,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每人20元。参保居民可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该基金,年内未使用完的要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除此之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了新调整。7月1日起,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个人缴费由原来的每年48元调整为72元,单位缴费由原来的每年12元调整为24元。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的每年12万元,调整为每年15万元。

                                  2009年7月2日《上党晚报》

时间:2009-07-08 17:43:0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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