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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证国家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县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的需求,依据2005年出台的《长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新调整制定了我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项目:

  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四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

  二、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根据我县耕地产值状况,确定各类耕地的年产值为:水浇地(现实际可浇地)1600元/亩;平川旱地、沟川地1200元/亩;梯田、垣地、坡地1000元/亩。

  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标准:

  1、征用人均耕地1亩以上(含1亩)村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总和统一取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1倍。即:征用水浇地每亩补偿33600元,征用平川旱地、沟川地每亩补偿25200元,征用梯田、垣地、坡地每亩补偿21000元。

  2、征用人均耕地1亩以下、0.8亩以上(含0.8亩)村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总和统一取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即:征用水浇地每亩补偿36800元,征用平川旱地、沟川地每亩补偿27600元,征用梯田、垣地、坡地每亩补偿23000元。

  3、征用人均耕地0.8亩以下村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总和统一取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即:征用水浇地每亩补偿40000元,征用平川旱地、沟川地每亩补偿30000元,征用梯田、垣地、坡地每亩补偿25000元。

  4、征用园地、林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比照征用耕地的标准执行。

  5、征用未利用的土地每亩补偿10000元。

  6、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执行。

  (二)科工贸园区管辖的原家庄村、信义村、寨子村、宋家庄四个村征地补偿标准按县城标准执行。

  (三)建制镇所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县城规划区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四)其它乡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县城规划区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道路、街道等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在保证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四、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分解办法(安置补助费标准在国家规定4 - 6倍的基础上提高到6 - 13倍):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百分之四十作为安置补助费发给失地农户。

  (二)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百分之六十作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百分之四十用于全村村民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百分之二十留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

  (三)征用园地、林地的分解办法比照征用耕地的标准执行。

  (四)征用未利用的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费百分之五十用于本村村民的养老保险,百分之五十留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没有安置补助费。

  (五)如按照上述比例分解,被征地农户每亩的安置补助费用高于等于10000元的,按比例分解。低于10000元的,按每亩10000元执行。不足部分从留集体部分解决。

  五、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小麦每亩1200元,玉米(含间种豆类)每亩1000元,蔬菜按占地季节及苗种、生长情况每亩在1200元-3000元之间酌情补偿,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折价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六、征地费用的管理:

  (一)征地各项费用实行专户管理,由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到乡(镇)政府核算中心各村设立的账户。

  (二)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各村及时分发到农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村委会留有的土地补偿费由村委经过有关程序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后,由乡(镇)政府监督使用。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人均耕地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地类以实地勘查为准。(水浇地指征地时有完善的水利设施并正在使用的水浇地)。

  (三)国家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长县政办发[2005]21号《长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五)本办法由长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一月一日

时间:2009-07-08 18:21: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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