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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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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治市建设管理局 长 治 市 交 通 局 文 件 长 治 市 公 安 局 长 治 市 总 工 会
长劳社字[2006]11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总工会,市直有关局(办),驻长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市直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晋劳社厅[2006]2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接此通知后,尽快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协调小组,并于2006年11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监察仲裁科)。 二、结合我市实际,将专项检查普法宣传阶段与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合并进行,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1月20日结束,其它时间按省劳社厅[2006]262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报送有关材料时按省厅要求提前5日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1、长治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协调小组名单 2、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章) 长治市建设管理局(章) 长治市交通局(章) 长治市公安局(章) 长治市总工会(章)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长治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陈 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王银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有先(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杨共生(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文秀(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燕(市总工会副主席) 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负责本次检查的日常事务和协调安排,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王银田(兼) 成 员:王一清(市劳动保障局科长、支队长) 魏英刚(市建设管理局建管科科长) 郝素清(市交通局工会主席) 牛过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桑有根(市总工会外出务工委员会主任)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冯韶芳 张志红 联系电话:0355-202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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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劳社厅发[2006]262号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公安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中央驻晋及省属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近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拖欠工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建筑业、公路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同时,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现象。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家和省的安排,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和省总工会决定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2月12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公路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情况,如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阶段(2006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业、公路建设企业的,分别抄送上一级建设、交通部门。 四是执法检查阶段(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2月12日)。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参加涉及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交通(参加涉及公路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及企业自查阶段中反映出的问题要逐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在此阶段,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省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督促检查。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有关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在本地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要建立值班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交通部门参加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公路建设项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关于报送有关材料和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本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2、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2月5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情况(见附件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1月15日、11月30日、12月15日、12月30日、2007年1月15日、2007年1月30日分6次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快报并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的形式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其中,11月15日、11月30日、12月30日三次,只上报统计表) 4、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2月9日前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二)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1、山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协调小组名单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 山西省建设厅(章) 山西省交通厅(章) 山西省公安厅(章) 山西省总工会(章)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农民工 工资 通知 抄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一: 山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张 健(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副组长:李执祥(省劳动保障厅巡视员) 张立光(省建设厅副厅长) 张德仪(省交通厅总会计师) 廉兴有(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 珍(省总工会纪检组长) 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负责本次检查的日常事务和协调安排,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李执祥(兼) 成 员:刘 政(省劳动保障厅,处长、总队长) 张新民(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郭全英(省交通厅会计核算中心主任) 吴志坚(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张晓锁(省总工会法工部部长)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 涛、宋在平 联系电话:(0351)3083749 3091187 附件二: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表号:劳动统法[2006]临5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有效期止:2007年2月12日 填报单位名称:
补充资料:1.参加检查人数: 人;2.印发资料: 万份;3.咨询次数 次;4.公布欠薪严重违法单位数: 户。 单位负责人: 处(队)负责人: 制表人: 20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加工业企业主要指食品、纺织服装、玩具、家具制造、金属加工以及电子产品装配等加工企业。 附件三: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200 年 月 日 主题词:转发 农民工 工资 检查 通知 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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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05 18:37:10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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