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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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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0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长治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长治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长治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晋劳社资[2005]191号规定,统一使用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联合制订的《山西省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手续。 二、建立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我市在长治市商业银行(各县市区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设立了“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帐号:170120103000001419,开户银行为长治市商业银行太东支行(长治市太行东街269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程总造价的3-5%确定工资保证金数额,建筑企业在开工前持《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领取《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三)并在指定时间内将保证金预存到该专户。 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户先预划支。划支后企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补足。工程结束后,企业持《工程竣工决算书》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确认没有拖欠工资问题的办理返还工资保证金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开户银行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出据的《预支拖欠农民工工资通知书》(见附件五)和《返还农民工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六)等相关手续预以支付,否则不得动用。 (二)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管制度 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农民工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工作需要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要按照《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见附件七)规定的发放内容列表造册,工资发放表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要向企业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要将工资按月足额存入农民工本人帐户。企业支付工资时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三)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工作,全面推行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并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的主要依据,记入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档案。 三、严格审批程序,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未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企业在我市报名投标或直接承揽建筑工程项目之前,要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机构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重点是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鉴证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要严格把关。建筑企业在投标报名时要提供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机构出具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附件一)。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时提供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机构出具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证明》(见附件二)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证明》(见附件四)。 城建部门对企业报名投标、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时,要依据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出据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准办理投标、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企业加强监督,对欠发农民工工资一个月的建筑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发,逾期未补发的对其进行处罚;对欠发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实行停工,直至取消其在本市承揽工程的资格。对相关部门违规办理手续,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劳动用工行为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企业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专查工作。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期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存在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促使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2、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证明 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4、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证明 5、预支拖欠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6、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7、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附件一: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编号: 建设管理局: 经审核 建筑企业于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特此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编号: 建设管理局: 经审核 建筑企业于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特此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证明 编号: 建设管理局: 经审核 建筑企业职工总数 人,其中农民工 人,该企业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 人。 特此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证明 编号: 建设管理局: 经审核 建筑企业职工总数 人,其中农民工 人,该企业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 人。 特此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三: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建筑企业):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经核查 建筑工程总造价为 万元。你单位应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万元。现要求你们于 年 月 日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到长治市商业银行太东支行“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帐号:170120103000001419,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269号。 特此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四: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证明 编号: 建设管理局: 建筑企业按照我局下发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号)要求,已于 年 月 日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万元预存入“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 特此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五: 预支拖欠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编号: 银行: 经调查 建筑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现从该建筑企业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预划支 万元,用于支付该企业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特此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六: 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银行: 建筑企业承建的 工程已竣工交付,经对该单位调查核实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将该企业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万元足额返还。 特此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七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单位名称(签章): 工资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1、此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一份;存档一份;公示一份。 2、此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主题词:劳动保障 建筑业 意见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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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7-08 18:39:54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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