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工作,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实施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包括县城、镇,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为主线,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市情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原则;坚持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原则;坚持经济适用、功能齐全的原则,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满足住房需要。
(三)工作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其基本模式是:通过市场配置方式解决高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政府保障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即:高收入家庭供应商品住房;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和"两限两竞"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或发给住房租赁补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家庭,先购买一部分面积,租赁一部分面积,待条件允许后,再购买其余面积。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保障目标。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从2008年起,全市城市低保户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对象,并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取得当地城镇户口、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城区、郊区、高新区起步阶段)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要切实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实物配租的比例不低于30%,主要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予以保障。
(四)保障标准。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货币补贴标准为市场平均租金。
(五)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六)保障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七)资金来源。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三是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其他资金。
(八)房产来源。一是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当地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每年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二是收购,出资收购闲置或腾空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三是吸纳,整理吸收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和各类清房中清退出的多占多购住房。
(九)退出机制。市、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人口、住房变化情况。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每年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核实情况,并报市、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标准或收回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不得无故六个月以上不交房租、不居住。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违规者要退还租金补贴或按市场价补交租金,退出住房,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建设规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2008年至2012年全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总量达到53.89万平方米。其中2008年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2009年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2010年建筑面积10.47万平方米,2011年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2012年建筑面积12.12万平方米。五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共需建设用地34.59公顷,其中2008年5.33公顷,2009年7.0公顷,2010年6.98公顷,2011年8.53公顷,2012年6.75公顷。
(二)建设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进行。政府集中统建是指市、县(市)政府在行政划拨的专用土地上由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是指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政府划定的专用地块上,按政府确定的条件、核定的房价,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出售房屋。
(三)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取得当地城镇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60%的家庭,且满足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曾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已购有公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五)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六)供应程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直单位申报家庭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再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布,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市房地产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郊区、高新区审核合格的申报家庭进行复核,统一发放核准通知,建立住房需求档案。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或者采取公开摇号分批供应。
(七)退出机制。市、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不得以欺骗手段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违规者要退出住房,依规依法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转让。特殊原因必须转让的,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不得转让。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上述各项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权属登记部门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2008年8月底前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制定改造和综合整治计划提供依据。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即: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以村为主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争3-5年完成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工作。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住宅用地总量的25%,并实行行政拨划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五)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六)在长治市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保障,城区、郊区、高新区不再另行建设。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的数量确定,纳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七)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建设费用,市、县(区)按受益比例各自承担,从市、县(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九)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没有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的家庭出售。
六、加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住房保障领导组),组长由市、县(市、区)长兼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兼任。成员分别由房地产(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税务、监察、人行等部门主要领导出任。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办,确保工作落实。
七、切实加强各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配租、配售和管理;住房困难标准的确定和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登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核准;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核准及其配套设施工程的审批及资金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使用等工作,并负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
市规划局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会同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组织调查摸底和登记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务、金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市、县(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检查和落实。市、县(市、区)都要组建相应的实施机构,配备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工作班子。
各县(市、区)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解决本地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并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每年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九、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或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或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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