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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和大运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1994年7月5号 晋政办发[1994]6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大中型企业: 为确保公路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尽快发展交通事业,促进山西经济上新台阶,根据省义务修路总指挥部第三次全体会议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养路费和大运线通行费征收标准。 一、公路养路费由原标准每吨每月150元(包括养路附加费40元/吨.月)提高到每吨每月170元。具体调整如下:、 (一)客车、货车每吨每月征收170元; (二)二轮摩托车每辆每月征收5元; (三)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征收10元; (四)客货两用车、挂车、吊车、机械车、后三轮机动车以及其它车辆按客车和货车标准征收; (五)拖拉机提高到按现调整后的费额标准60%征收(即每吨每月102元),原已征收的养路附加费不再退费。 提高后的标准从五月一日起一律按费额征收,车辆养路附加费即行停止。凡在调整之前,已经征收了车辆养路附加费的,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办理包缴手续一次缴清费款的不再补征,分次付款的从五月一日起补齐。调标增长部分(含原养路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项基金单独核算。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二、从五月一日起,通行太原到大同、太原到运城公路的车辆,2吨以下(含2吨)的小型车辆由现行的每车每次5元提高到10元,2吨以上车辆由10元提高到20元。 调整征收标准后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
时间:2009-07-09 16:04:2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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