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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受的军矿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通知 |
1994年6月8日 晋政办发[1994]5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军矿接收工作已于今年3月19日全部结束。为切实搞清军队煤矿移交我省的资产、财务实际数额,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接收的军矿企业全部列入1994年清产核资范围。通过清产核资,彻底核清接收的军矿企业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建立健全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接收的军矿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接收的军矿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是我省清产核资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重视和负责。县级人民政府要有一名县级领导亲自抓这项工作。 各地、市、县的清产核资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接收的军矿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同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上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省煤炭厅和省煤炭运销总公司要成立清产核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配合各级清产办具体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接收的军矿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二、接收的军队独资煤矿(含厂、站)企业 1、接收单位所接收的军办煤矿实行独立法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只搞接收的军办煤矿企业,接收单位未列入1994年清产核资范围的可暂时不搞。 2、接收单位所接收的军办煤矿合并经营,不独立核算、无独立法人,应对接收单位的全部资本,既包括接收军队移交的资产,又包括接收单位原有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不论接收军矿的接收单位是否列入我省1994年度的清产核资范围,都应进行清产核资。 接收的军地联办煤矿(含厂、站)企业 1、接收单位和原军队联办单位是同一单位的,应对这一单位的全部资产进行核资。 2、接收单位和原军队联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接收单位对其接收的军矿资产作为对外投资管理。这种情况下,并不对接收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应对军地联办煤矿的全部资产,既包括军队移交的资产,又包括原联办单位投入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不论联办单位的所有制,都应列入我省1994年度的清产核资范围。 三、接收的军矿企业的清产核资的工作步骤任务内容时间按照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执行。资产清查盘存时间点为1993年12月31日。 四、工作总结 (一)为便于向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委上报军矿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各地市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军队煤矿的清产核资报表单独统计,单独汇总上报。 (二)各地市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在军队煤矿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单独汇总上报的基础上,写出书面的清产核资总结报告。报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
时间:2009-07-09 16:05: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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