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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德华 (1998年5月26日) 各位记者: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我将向各位介绍不久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这个规定今天公布实施。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司法解释。根据这项新的司法解释,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在祖国大陆的效力,在遵守"一个中国"、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予以认可。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认可,也同样适用这项规定。这也就是说,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各项民事权利,在其他省、市、自治区也同时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有被执行财产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介绍这项司法解释时,我要特别强调:“一个中国”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能分割。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是台湾地区与祖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司法协作关系,与国家之间的相互承认判决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认可申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遵循“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才能进入申请认可程序,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切实地得到公正保护。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申请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有以下六种情况也不能予以认可,即: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的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司法解释,解决了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效力问题。它标志着海峡两岸当事人特别是台湾同胞的民事权益,在祖国大陆将会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这对促进两岸民间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两岸之间民间相互往来的增加,特别是经贸关系的加强,需要我们着手建立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协作,为共同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两岸关系的不断向前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事实上,近些年来,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的、涉及两岸民事关系的案件在逐年上升。据统计,1992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台民事案件平均每年递增7%,经济纠纷案件平均每年递增26%。与此同时,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审理的与大陆有关的民商案件也日益增多。在此情况下,我们作出上述司法解释,体现了我们维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两岸当事人民事权益的高度重视和所作出的重要努力。 我们一贯十分重视公正、平等地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早在1988年,为了及时、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和两岸交往中出现的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对如恶化审理两岸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等涉台案件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召开过新闻发布会。这一举措对保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这次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有效地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讼累,为及时、公正地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和方式,意义更为重大。 各位记者,《规定》公布后,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我们也希望得到台湾地区有关方面的真诚合作。为了造福于两岸人民,不断改善两岸关系,我们呼吁台湾司法界人士和其他各界人士,能同我们一道,采取积极的态度、务实的精神,使两岸之间在保护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方面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
时间:2009-07-09 16:25:5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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