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检察机关类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检察机关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通知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4-2-23 执行日期:1994-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二、根据国徽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检察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厘米。 三、各级检察机关悬挂的国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统一制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时间:2009-07-11 17:28:5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