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1-8

执行日期:2002-6-1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第五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三)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

  第六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分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

  第八条 本规定(试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9-07-14 16:06:44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