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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1-24

执行日期:2002-1-24

(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 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 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时间:2009-07-14 16:07: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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