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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5年7月15日 |
为严厉打击“三假”,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海关总署通知,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必须加贴激光防伪标签。新核发的手册无标签的,各口岸海关一律不予接受报关。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发的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海关的安排办理补贴标签手续,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手续在1995年10月31前结束。自1995年11月1日零时起,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无防伪标签的,为无效手册。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已由各地海关于1995年7月15日前正式对外公布。) |
时间:2009-07-15 17:11: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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