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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1994年3月26日       晋政办发[1994]3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理顺省与地市的财政分配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市财政包干体制,对各地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省与地市的事权和支出划分

  根据现在省与地市事权的划分,省财政主要承担省级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市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省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省统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民兵事业费;省本级行政管理费,部分武警经费,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其他支出。

  地市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市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市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费,地市农林水利部门事业费、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其他支出。

  为了发挥太原市中心城市作用,将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业支出继续列为太原市支出范围。

  二、各级财政收入的划分

  根据国家规定和省与地市的事权划分,将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各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一)固定收入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和上交利润,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等。

  省级固定收入包括:银行、保险企业营业税,中央直属电力、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统配煤矿及太原钢铁公司等企业的营业税,省级企业所得税、上交利润和计划亏损补贴,其他收入。

  地市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划为省级固定收入的银行、保险等企业营业税),地市企业所得税(不含地市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市企业上交利润和计划亏损补贴,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其他收入。

  (二)共享收入划分

  中央与省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25%,具体分享范围包括下列部门和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央直属电力、石油、石化、有色金属部门,中央直属统配煤矿(不含潞安矿务局),太原卷烟厂、太原钢铁公司,阳泉钢铁厂,太原机车车辆厂,榆次液压件厂,经纬纺织机械厂,山西化肥厂、山西铝厂,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资源税: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全部作为省级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省各分享50%。

  中央与地市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不含中央与省分享的部分),中央分享75%,地市分享25%;资源税:地市属以下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全部作为地市收入。

  省与地市共享收入包括:土地使用税,省与地市各分享50%;耕地占用税,省分享40%,地市分享60%;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省分享20%,地市分享80%。

  三、省财政对地市税收返还的确定

  为了保持地市既得利益格局,逐步打到改革的目标,省对地市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实。按照1993年各地市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各级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和省从地市上划的收入数额。1993年中央和省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地市,并以此作为以后省对地市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省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地、市上划中央和省的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的,相应扣减地、市税收返还基数。

  四、原体制定额补助、地市上解及一般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的分配割据暂时不变,过度一段时期再逐步规范化。具体为:吕梁、忻洲两个地区按1993年省按定额补助数计算,以后每年定额补助:长治市、临汾地区、运城地区继续实行收支大包干、不交不补的办法;对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晋城市、朔州市、晋中地区等六个地市实行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1993年上解基数按照原体制应上解省的收入核定,原体制确定的收入递增比例即为上解额递增比例。

  省财政拨给地市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属于固定性的专项拨款和年度结算中的企事业上下划等补助和上解数额相抵后,核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五、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除省委、省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21户企业,其承包合同执行到1995年外,其余国有企业一律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度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二)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从1994年1月1日起,在现有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在机构设立过程中,要稳定现有税务队伍,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及时足额收税。

  (三)改进预算编制办法,预化预算约束。实行分税制之后,省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列省级预算支出,地市相应列收入;地市财政对省级的上解列地市预算支出,省级相应列收入。省与地市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

  (四)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根据分税制财政体系的要求,原则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同时,相应要有一级金库。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省金库与地市金库分别向省财政和地市财政负责。实行分税制后,地市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省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为此,要建立省财政对地市税收返还制度,并且逐步规范化,以保证地市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五)各地市要进行分税制配套改革。各行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对所属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凡属中央和省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县(区)收入范围。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市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工作的变化,从1994年起,取消省对原平市的财政预算单列,原平市的财政体制由忻州行署核定。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省对各地市税收返还及上解或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下达。

时间:2009-07-18 15:45:5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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