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档案法类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
(2005年5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第七条 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第九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四章 期限与送达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目录,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项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09-07-20 11:35:01 点击数:0 |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
下一篇: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