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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448号 发布日期:2005-8-20 执行日期:2005-10-1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09-07-20 18:23: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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