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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
(1993年9月10日 工商广字<1993>第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融资广告,均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明白。 三、融资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的内容。对于有风险的融资活动,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四、融资广告不得比照其他证券和投资的收益;对该融资活动投资前景的预测,须提交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测报告。 五、融资广告不得说明或暗示付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是有绝对保证的。 六、融资广告中提及广告客户资产额或涉及具体数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说明。 七、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八、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九、发布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披露其它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信息,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十、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必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一、发布债券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十二、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十三、为社会公益事业集资所发行的彩票广告,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十四、发布其它集资广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十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布融资广告,须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六、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融资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承办或代理。 十七、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二、三条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九、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时间:2009-07-21 16:29: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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