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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发布日期】2009-06-27 【生效日期】2009-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9-07-22 09:30: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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