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海关法类 |
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国检认(1993)149号)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促进实验室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创造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指定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所需要的形式试验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商检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实行商检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是: 第二章 认可机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认可工作,负责实施认可和批准符合条件的商检实验室。商检系统实验室认可、定级考核和认可社会实验室(国家级、地方级)分别由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组织实施。商检实验室分别承担国家或地区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组织国家商检局聘任的评审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认可的商检实验室进行评审考核工作。 第三章 认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可商检实验室的单位,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其基本条件是: 第四章 认可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各级商检实验室认可的单位,应向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及有关资料。申请国家级商检实验室认可的须先经所在地商检机构组织预查。 第八条 商检机构组织评审组按照第三章的认可条件和《商检系统实验室定级考核细则》或《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见附件),对申请的商检实验室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报告。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议、核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第十条 对于达到认可条件的商检实验室给予认可并颁发认可证书。地区级的认可实验室要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经审议、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允许其进行整改,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批准的商检实验室,在认可证明书有效期内,可提出扩大范围的申请。按程序对申请扩大范围部分进行评审,也可在有效期满时与复审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认可证明书有效期为四年。如需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复查申请书,一式三份,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或商检机构以《认可公告》或《商检实验室名录》的形式,对外公布商检实验室的名称、证书号码及批准的检验范围。 第五章 商检实验室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承担的职责任务是: 第十六条 商检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商检机构签署商检证单和颁发质量许可证的技术依据,必须对所提供的检测结果和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商检实验室的义务: 第十八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承接各项检测业务,按照规定收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接受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半年要向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书面报告工作。国家级的商检实验室除接受国家商检局的监督管理外,也要接受所在地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商检局或商检机构在对商检实验室复查、抽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分别予以“限期改正”、“暂停商检检测任务”、“缩小认可范围或终止认可”的决定: 第七章 国际实验室认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国家商检局在与国际认证组织或外国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协议时,推荐商检实验室接受国际认证组织或外国认证机构的认可,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认证的检测和考核工作;国家商检局接受外国认证机构推荐的实验室认证申请,经审查批准,认可其承担所在国向中国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内各检验机构、商检实验室(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或者指定的质量许可和认证商品的检测及评审),经国家商检局认可,可同国际认证组织或外国认证机构开展对外贸易领域的检测实验室认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认可证明书和标志等式样,均由认可机构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商检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3年05月08日 实施日期:1993年05月08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7-22 15:18:03 点击数:0 |
上一篇: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
下一篇: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