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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4年4月27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理顺和明确进口配额管理程序,规范进口配额办理手续,除碳酸饮料外,对进口属于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25种配额商品,实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是用户进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存档。

  四、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他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五、捐赠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接受损赠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经审批部门批准后,项目承建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来、进料加工复出口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八、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自用进口及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海关按国家现行规定,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九、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机关,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配额数量,对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审核“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及其所附订货卡片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口许可证,并作好配额核销工作。

  十、“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配额一律作废。

  十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不得倒卖、涂改、伪造。对违反“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格式表(略)
  附件二: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略)
  附件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税号)目录及其进口许可证签发机关(略)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4年04月27日 

实施日期:1994年04月27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7-22 15:36:4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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