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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委员会令
     (1994年4月4日 第3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1月29日国家计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 陈锦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
      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六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专业或城镇经济建设咨询和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质量较好;具有承担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较强。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其它行业或地区工程咨询单位合作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较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较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七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承担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有一定技术力量,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下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经验进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资咨询服务,能应用电子计算机配合完成工程咨询任务。
      四、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八条 凡具备为建设过程提供咨询服务能力的单位,可申请全过程咨询的资格等级,按认定的等级开展咨询业务。
      只具备建设过程中某个阶段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可申请相应阶段的资格等级;此类单位中,凡与具有其它阶段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联合或合作关系,本身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可以合作承担其它阶段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凡要申请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但不具备五年或三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的单位,可先申请甲级或乙级预备资格等级证书,经过定期考核后,再按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标准申办相应的正式资格等级证书。

    第三章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承担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建设咨询,以及大、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在本专业或所在地区内承担专业或城镇规划咨询,以及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三、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承担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申请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首先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二、凡初审建议为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属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将初审意见和申办文件报送国家计委;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核后,报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审定申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报国家计委备案,并签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三、凡初审建议为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将初审意见和申办文件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由计委(计经委)负责或指定单位审定申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并签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凭《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格式、《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统一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定。必要时可核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单位所有制性质;
      三、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及主要工作经历;
      四、单位组建时间及完成工程咨询任务的概况;
      五、单位主要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及主要经历;
      六、业务范围;
      七、资金来源及经营情况;
      八、主要合作单位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
      二、工程咨询业绩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单位章程;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监理证书需要申请工程咨询单位独立核算等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只提交第一、四两项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工程咨询任务时,应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计委(计经委)备案。

    第五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升级和降级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签发单位,第三年按其管理范围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进行一次复评。

      第十八条 凡执业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经复评确定升级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升级手续;凡核定降级的单位,由原资格认定单位先收缴认定的资格等级证书,再核发新的等级证书。当收缴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证书后,若该单位再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时,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审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和认定等级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二、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变更时,应向原资格等级审定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当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案,并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适当给予荣誉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格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四、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者。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处罚不服时,可依法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委(计经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4年04月04日 

    实施日期:1994年04月04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7-27 10:14:29   点击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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