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6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