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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
时间:2008-04-25 10:56: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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