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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

  一、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暂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
  (二)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三)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四)煤炭,包括原煤和以自产原煤直接生产的洗煤和选煤。

  二、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一)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率,是指应税产品本身的销售利润率,不得将资源开发企业非应税产品的部分和营业外收支部分计算在内。其计算公式为:
  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应税产品销售利润额)/(应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三)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利润时,成本列支范围和标准均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理。
  (四)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如果不是整数的,在计算适用税率时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以后四舍五入。
  (五)资源税税额的速算方法为:
  1.资源税的适用税率=销售利润率×速算累进率-速算扣除率。
  速算累进率与速算扣除率简表如下:
  级 距  销售利润率       速算累进率   速算扣除率
  (1)  不超过12%(含)     0       0
  (2)  超过12%至20%     50      6
  (3)  超过20%至25%     60      8
  (4)  超过25%的        70     10.5
  2.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四、对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除下列情况外,均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一)石油企业在开发生产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二)煤炭企业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洗煤和选煤的原煤;
  (三)煤炭企业自备电厂用煤;
  (四)煤矿企业的取暖用煤,职工食堂和浴池用煤。

  五、征收方法
  对一般账册健全的企业,均应按照条例规定采取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据实征收。对于账册不健全的小企业和个体开采户,按上述办法征收有困难的,可以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征收:
  (一)协定税率,按期征收,年终不结算;
  (二)按单位产量定额征收。
  具体适用哪种征收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年度内不得改变。

  六、减税、免税
  (一)《条例》第七条所说的需要鼓励和照顾的小煤矿,是指县和县以下的煤矿。
  (二)年产量在1,000吨(含)以下的小煤矿,免纳资源税。
  (三)新建煤矿,在施工过程中挖掘的煤,其销售收入用以抵减工程费用的,免纳资源税。

  七、纳税地点
  条例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纳税,是指在核算盈亏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资源税。矿务局内部以矿、场核算盈亏的,在矿场所在地纳税;矿务局统一核算盈亏的,在矿务局所在地纳税。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4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1984年10月01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7-28 08:41: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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