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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2号

    成文日期:1994-0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
      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印制,按完税证管理。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台头中间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监制章规格和内容与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监制章相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志、票证字轨号码的印制方法与税收缴款书相同。“实缴税额”的金额位数由各地确定。
      四、扣缴义务人必须按代扣代收税款内容和凭证栏目要求如实一次复写。计税栏中的“扣除额”填写个人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
      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发放数量应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填开后,第一联由扣缴义务人留存作记账凭证;第二联退纳税人作完税依据;第三联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销。
      各地税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安排印制、下发,1994年7月1日起启用。原来用于代扣代收税款的各种凭证同时停止使用,并及时清理回收。启用统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前,需要采取过渡办法的,由各地税务部门自定。
      附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名  称

     

    扣缴义务人

     

     

    经济类型

     

    税款所属时间

     

    税种

    纳税项目

    课税数量

    计税金额

    税率或单位税额

    扣除额

    实缴税额

     

     

     

     

     

     

     

     

     

     

     

     

     

     

     

     

     

     

     

    金额合计 

    (大写)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扣缴义务人
    (盖章)

    填票人(章) 


     

     
     

     

                                         

      主管税务机关: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字 号

      第一联 存根  扣缴义务人留存 

      注: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蓝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白纸红油墨)。本凭证尺寸规格为:13.5×17.5公分。

    时间:2009-07-28 09:17:04   点击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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